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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消保委发布未成年人盲盒消费调查报告指出,盲盒商品存在溢价现象、交易不公等问题,二级市场炒作嫌疑,未成年人更易购买成瘾。以某电商平台销售的一款中性笔盲盒为例,一共14种普通人物款加2种隐藏人物款,如果随机发货,一支为6.8元,指定普通人物款,价格升至7.8元,若指定隐藏人物款价格竟高涨至68.8元。(11月29日《中国消费者报》)
近两年来,无论是成年人还是青少年群体,不少人都热衷于购买盲盒,并由此形成了“盲盒经济”。按照传统卖笔模式,脱掉盲盒外壳当做普通中性笔售卖,零售均价仅在3到4元左右,而加上盲盒包装,隐藏款溢价可高达14倍。同时盲盒可指定,商家或可控制概率。对此,监管部门和商家理当尽到合理义务,避免虚假宣传,减少诱导宣传,不让盲盒成为商家“割韭菜”的工具。
据调查,无论是成年人还是青少年,都容易对盲盒购买成瘾。为集齐多种款式或者抽到隐藏款,一些学生会频繁或大量购买盲盒,抽出重复或不喜欢的款式往往会选择与同学交换或者闲置,然后继续购买,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开支。
消费者购买文具盲盒往往是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体验而不是文具的实际价值,对他们而言,拆盲盒最大的快感来源于拆开的瞬间。有研究表明,面对盲盒的诱惑,青少年往往比成年人更容易上瘾。商家销售盲盒时只要不存在欺诈、诱导行为,便可放心经营。不过,采取盲盒营销的方式不代表商家可以任意标出虚高的价格,或者存在隐瞒“中奖概率”等打擦边球的行为。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和真情知悉权。具体来说,就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且有权知道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商品密切相关的信息。虽然盲盒属于特殊商品,消费者事先不知道所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但这不代表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被剥夺。其一,消费者有权知道盲盒内商品的大概价位或者商品属性。其二,销售者有权知道购买盲盒的“中奖概率”。如果这两项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的话,所谓的“盲盒”营销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观点认为,如果将盲盒作为普通商品来监管的话,有违“盲盒经济”的初衷。这种观点并不成立,因为盲盒属于普通商品范畴,消费者不能因为购买盲盒就减损必要权利。即便商家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方式豁免自身义务,也未必具有合法效力。换言之,如果将盲盒作为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上的“特权商品”对待的话,“盲盒经营模式”就类似于有奖销售,彩票,应当受到特别监管,或者将其作为“赌博”对待。
盲盒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商家不能打着“盲盒”的旗号忽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割韭菜”的目的。经营者既应对商品质量负责,也应避免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尤其不该将涉世未深,判断能力、自制能力欠缺的青少年当作“韭菜”。如果商家没有自我约束,自我规制的觉悟和行动,就可能面临严厉的监管风暴。(史奉楚)